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2017年1月,全國共查處五類案件1099件,同比增長180%。
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54件,與2016年同期持平,罰款數額達8513.66萬元,同比增長165%;實施查封、扣押案件共465件,同比增長200%;實施限產、停產案件共322件,同比增長667%;移送行政拘留共204起,同比增長204%;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共54件,同比下降25%。
田為勇表示,與2016年同期相比,山西、安徽、四川三地案件數量增長較多,排名突破較大。其中,山西省案件數由去年同期3件增長為261件,排名由18位前進至第1位;安徽省案件數由去年同期5件增長為171件,排名由16位前進至第2位;四川省案件數由去年同期0件增長為63件,排名由末位前進至第5位。
2017年1月《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泉州鯉城盛皇工程機械配件廠違法排放重金屬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案情簡介
2016年6月27日,泉州市鯉城區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鯉城區盛皇工程機械配件廠進行突擊檢查,發現工人王有洲正在一間舊廠房內從事化學鍍加工,黃褐色的廢液沿著廠房的小水溝流向墻外的荒草地。據執法人員詢問了解,2016年5月以來,蔣寶寶在廠區內搭建一間簡易作坊,雇傭王有洲對該廠的機械配件進行非法化學鍍加工、售賣,從而牟取暴利。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沒有經過任何處理設施直接外排,給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監測結果顯示,該機械加工廠外排廢水中總鎳濃度241mg/L,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240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
二、查處情況
2016年6月29日,泉州市鯉城區環保局對泉州鯉城盛皇工程機械配件廠進行立案審查(泉鯉環保〔2016〕立字第4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三)項和環保部《關于印發〈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環發〔2011〕17號,環保部制定并經國務院批復)規定,總鎳屬于重金屬污染物。當事人違法行為已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符合《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的入罪標準。泉州市鯉城區環保局將案件依法移交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立案偵辦。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判決泉州鯉城盛皇工程機械配件廠負責人蔣寶寶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判處王有洲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伍仟元。
案例二
廣西宜州市東方絲路絲綢有限責任公司私設暗管偷排廢水移送案件
一、案情簡介
2017年1月15日下午,宜州市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關于“龍江河有一股臭臭的水排入”的投訴后,立即安排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排查、調查,排查發現有一股疑似繅絲廢水排入龍江河河段。經調查,宜州市東方絲路絲綢有限責任公司副產品車間廢水處理站第二個沉淀池安裝潛水泵并接通軟管,軟管連接管道,管道接通厭氧池和曝氣池,連接曝氣池處裝有三通接頭及開關,并有管道分支連至廢水總排口在線監測設備采樣點后部。未經處理的廢水從第二個初沉池排至廢水總排口在線監測設備采樣點后部再排出廠外,經管網觀察口流入龍江河。
二、查處情況
宜州市環境保護局對東方絲路絲綢有限責任公司擅自設置軟管、將未經處理的高濃度廢水直接外排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宜州市環境保護局于2017年1月20日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宜環罰[2017]4號),處以9萬元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宜州市環境保護局已于2017年1月22日將案件移送宜州市公安局。目前,宜州市公安局對該案正在調查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