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細化《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四是完善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缺少專門的污染地塊相關規定,已有的相關規定尚不能滿足對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需要,本《辦法》制定并實施可以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支撐,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經驗。
問:《辦法》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答:一是明確監管重點。由于污染地塊類型復雜和底數不清,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任務重,基礎薄弱,必須突出重點,抓住當前環境風險高的污染地塊進行優先管理,以便積累經驗。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辦法》將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用地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是突出風險管控。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具體要求,在土壤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對擬開發利用的土地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污染地塊用地,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開展以防治污染擴散為目的的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三是落實各方責任。依據《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要求,《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塊管理流程,規定了全過程各個環節的主要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包括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結果、風險管控方案、治理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結果等。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7章33條。第一章《總則》共8條,包括立法目的、定義、適用范圍、管理職責、標準規范、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公眾舉報、環境公益訴訟等內容。第二章《各方責任》共3條,包括土地使用權人責任、治理與修復責任認定、專業機構和第三方機構責任等內容。第三章《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共6條,包括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污染地塊名錄、高風險地塊重點監管、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等內容。第四章《風險管控》共5條,包括風險管控一般要求、編制風險管控方案、風險管控措施、環境應急、劃定管控區域等內容。第五章《治理與修復》共6條,包括治理與修復一般要求、編制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落實二次污染防范措施、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環評審批約束、部門聯動監管等內容。第六章《監督管理》共4條,包括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措施、定期報告、信用約束等內容。第七章《附則》共1條,規定了施行日期。
問:《辦法》的適用范圍是如何確定的?
答: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環境風險高,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污染地塊大多屬于在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中關閉搬遷的重污染行業企業用地,另一方面,在城市化過程中,急需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用地。因此,立足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解決當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突出問題,《辦法》將“政府已收回和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用地中,以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再開發利用時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用地”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其他類型,如在產工礦企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等另行制訂,放射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不適用于本辦法。
問:《辦法》中污染地塊是如何定義的?
答:本《辦法》從操作性角度進行了定義,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稱疑似污染地塊。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調查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稱為污染地塊。這個定義易于公眾理解和實際操作。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具體管理措施?
答:《辦法》規定的具體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開展土壤環境調查。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判別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對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范圍和深度。
二是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對經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確定的污染地塊,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等級劃分;在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基礎上,結合土地具體用途,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水平,為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提供科學依據。
三是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對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塊,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實行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措施。如防止污染地塊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擴散,保護地塊周邊環境保護敏感目標,降低危害風險。
四是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對于需要采取治理與修復措施的污染地塊,實施治理與修復。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加強治理與修復過程中二次污染防治。
五是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明確規定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問:《辦法》對污染地塊相關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環境保護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規定,《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一是土地使用權人責任。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負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并對上述活動的結果負責。
二是治理與修復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
三是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責任。受委托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或者受委托從事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相關活動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受委托從事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專業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效果承擔相應責任。受委托從事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專業機構,在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問:《辦法》對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答:環境保護部對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方面的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建立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h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部的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建設和應用污染地塊信息系統??h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與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問:《辦法》對信息公開內容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要求土地使用權人,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污染地塊相關塊信息。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一是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的主要內容;二是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三是污染地塊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四是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方案的主要內容;五是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的主要內容;六是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另外,《辦法》要求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將污染地塊名錄向社會公開。
問:《辦法》對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是如何監督的?
答:《辦法》要求將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信用信息公開。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在編制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治理與修復方案過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編制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報告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失信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環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