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環保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不斷加快,大量工礦企業關閉搬遷,原有企業用地再次開發利用前,未經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直接開發建設居民住宅或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房,將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安全隱患。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環境風險,環保部制定《辦法》,將不新設行政審批和許可,強化事中事后管理。
依據《辦法》,相關部門將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判別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范圍和深度。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對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塊,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實行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措施。如防止污染地塊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擴散,保護地塊周邊環境保護敏感目標,降低危害風險。
《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將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塊管理流程,規定了全過程各個環節的主要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包括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結果、風險管控方案、治理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結果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