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規范,檢察院、公安分局和環保局應當加強協作,統一法律適用,不斷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和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環保局發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核實情況并作出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負責人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作出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決定后24小時內向公安分局移交案件材料,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檢察院。
公安分局依法接受環保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審查發現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環保部門在3日內補正。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收移送材料。公安分局接受案件后,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于公安分局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保局,抄送檢察院。公安分局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環保局,并抄送檢察院。
檢察院發現環保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檢察院發現公安分局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序。檢察院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環境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批準逮捕,并跟蹤捕后起訴、判決情況。
規范提出,檢察院、公安分局和環保局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為牽頭部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環保局法制宣教科科長為聯絡人,每半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銜接工作情況,提出加強部門銜接的對策,協調解決環境執法問題。同時,建立雙向案件咨詢制度,規范使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全面實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