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于2016年12月25號在全國人大常季會審議通過,并定于2018年1月1號開始實施征收,在這個過程中,只有快5個月的時間了,那么環境保護稅是怎么征收的呢?
首先,在環境保護稅實施后,關于它的實施細則肯定會進一步的頒布,還有其他的規章。每一個省級人民政府會出臺每個省的相應的具體的執行方法,法為根據,我們做為企業主,一定要清楚環境保護稅的法是怎么規定的。
環境保護稅征收對象是誰?
需要明確的是,環境保護稅一般不會向普通居民征收,主要是向從事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及非企事業單位生產者,如個體工商戶。征收的原則其實很簡單,就是你經營了,你排污了,就會向你征收環境保護稅。
環保稅征收在即 排污企業如何應對?
環境保護稅怎樣征收?
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有幾種呢?主要是四種,廢氣、廢水、廢物、噪音,廢氣,廢水是按照排放當量,而廢物是按照排放量,噪單則是按分貝數。
廢水:每當量是1.2元?12元;
廢水是1.4元?14元;
廢物是5元?1000元噸;
噪音是350?11200元(每月按核定數繳納)
環保稅征收在即 排污企業如何應對?
環境保護稅有無優惠政策?
環境保護稅肯定會有優惠政策,像移動的污染源或可移動的污染源,如農業生產的排放,機動車的排放,火車的排放等等,是不征收的;成箱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生活垃圾如果不超過規定的標準,也是不會征收的環境保護稅的。日前從最新的深圳藍皮書《深圳勞動關系發展報告》獲悉,因企業股權并購、企業遷移等引發的經濟補償金爭議等新型勞資糾紛增多。對此,藍皮書建議勞動關系管理機制也要“轉型升級”,企業應該準備好“十八套劇本”;并建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設立“勞動關系專員”制度,勞動關系專員獨立于任何公司、組織,也獨立于政府,為員工提供個性化服務。
以前,深圳勞資糾紛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勞動報酬發放是否合理、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是否合法等。現在,經濟補償如何進行計算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分歧焦點;以前,法律強調企業不得因搬遷隨意解雇工人。但近年來,員工趁著企業搬遷的機會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訴求增多。隨著經濟補償法律規定的深入人心,在企業發生股權變化、重大經營政策調整,特別是產業轉型升級時,員工常常會要求企業先行買斷工齡,支付經濟補償等。但一些企業在經營管理中的制度改革尚未跟進,未充分考慮到員工具有新的維權要求而做好事前溝通工作,從而引發爭議。
《深圳勞動關系發展報告》顯示,新型勞動爭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因企業股權并購,員工擔心自身原有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要求企業先行支付經濟補償,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比如A企業宣布收購B企業某業務,同時接收深圳的工廠廠房和工人,B企業表示工人可以自愿選擇在享受相同待遇的情況下到A企業工作,也可以選擇相同標準的補償。但據透露工人們希望無論是留下還是離開,B企業都給予更高的補償,因此雙方引發爭議。
二是企業隨著經濟轉型需要外遷,在外遷的過程中,按照要求仍市內遷移的,員工應該隨企業遷移。但是有員工片面理解企業外遷文件精神,要求先經濟補償,給企業增加了壓力。
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以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出臺后,勞動派遣爭議增多,訴求主要表現為要求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