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以環保社會團體、環保基金會和環保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環保社會組織,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的重要力量,由于法規制度建設滯后、管理體制不健全、培育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原因,環保社會組織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規范、質量參差不齊、作用發揮有待提高等問題,與我國建設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意見要求做好環保社會組織登記審查,實行雙重管理的環保社會組織由民政部門和環保部門或其他有關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環保部門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審查標準,依法依規嚴格把關,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依法成立。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直接登記。
民政部門審查直接登記申請時,根據需要征求環保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環保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要對環保類社會組織成立的必要性、負責人的任職等認真研究并提出意見。積極推進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系統和各級環保部門環保社會組織數據系統建設,為促進環保社會組織發展提供基礎信息保障。
意見提出,各級環保部門、民政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配合財政部門制定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將應當由政府舉辦并適宜由環保社會組織承擔的環境服務事項納入指導性目錄,同時建立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遴選機制、監管機制、激勵和約束機制等,推動環保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強化資金保障,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將政府購買服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環保社會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定期對環保社會組織進行專項監督抽查。引導環保社會組織聯合建立服務標準、行為準則、信息公開和行業自律規則,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規范、指導環保社會組織建立開展環保活動的社會影響評估機制。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執法查處等手段,依法監督環保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章程履行等情況,嚴厲查處環保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環保社會組織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