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測和信息分享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本就不屬于環境監測立法的管轄范圍,并非所有的公民行為都需要行政機關“管起來”。
盡管北京的灰霾已經暫時散去,但民眾由是激發的“我為祖國測空氣”的自測呼聲和行動,仍在持續高漲。
而一份三年前由環保部起草,但至今尚未頒行的《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卻讓這類自測行為的合法性產生懸疑。2011年12月19日,21家國內環保NGO公開致信國務院法制辦和環保部,吁請明確該條例(征求意見稿)的適用范圍,修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涉及環境質量的環境監測信息”等規定。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囿于當時的客觀條件,環境監測完全是國家行為,不可能有國家以外的社會和商業力量來參與環境監測,監測數據也被認為是“國家所有”,自然“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引用和發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監測數據和資料”。
而近十年來,行政監測已很難覆蓋全局,公眾參與環保日益成為社會熱點,科技的發展和社會化媒體的出現,也使得環境信息監測和分享得以進入普通人的生活,于是環境監測立法老革命遇上了新問題:對于這種公民環境自測與信息分享,該如何管理?
筆者認為,這其實是一個偽問題,民間社會的環境自測和信息分享本來就不屬于環境監測立法的管轄范圍,并非所有的公民行為都需要行政機關“管起來”。
民間環境自測并非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一個基本的法理常識是:在法治社會里,政府公權力機關行為的基本準則應是“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而對于公民的行為則剛好反過來,應奉行“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則。
在我國,不僅法律從未禁止公民從事自發的環境監測和信息分享(實質是一種科研活動),恰恰相反,憲法還明文規定了公民享有科研自由的基本權利(而信息分享則是科研自由的必然延伸,也是言論自由的內容),這本應是不容挑戰的法治底線。
從行政管理權限范圍來說,該條例可以規范環境行政監測,是因為這是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職能行使的范疇;可以規范商業監測,因為其監測結果有時會彌補行政監測的不足而作為環境行政監管的依據。而如果要“管理”一項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則非有強大的理由而不可以為!
操心者也許會擔心,民間監測不能保證準確性而會干擾監測秩序云云。這樣的擔心其實多慮,任何有成熟環境監測系統的國家,國家行政力量支持的監測系統都必然占據主導地位,但這種地位不應靠用公權力排斥社會監測而形成,而應憑其財政、技術支持和公信力的優勢而自然具有。
退而言之,即使民間自測結果不準確,國家行政監測亦有足夠的力量和準確的結果來“辟謠”,而公民自測還可以起到對行政、商業監測的監督作用,推動其進一步規范化和透明化,這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下尤其有積極意義。
所幸的是,《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在2009年經報道報送國務院審查后至今尚無下文。我們有理由相信立法部門的謹慎態度,也更期待一部良法的誕生,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而倘若真有人要濫用憲法賦予的科研自由權利來危害他人、社會(環境監測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從經濟上說也很少有人會以此高成本為代價來蓄意違法),早有相關法律法規待命,何足懼之?
(作者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