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數據是衡量環境狀況的抓手,然而,由于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業乃至地方政府常常鋌而走險,對監測數據造假。企業對污染源排放數據造假是為了逃避環境監管,把超標排污和偷排變成合規排污。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應付上級的環境保護年度考核,也對區域環境質量造假。有的企業和地方環境監測部門甚至有兩本賬,一本給自己看,一本給監管部門或者上級看。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是另一種污染。由于環境監測數據作假,企業可以少交排污費,不交罰款,地方政府的考核結果由不合格變為合格甚至優秀,最后的結果是環境受損、百姓遭殃,環境總量控制制度對環境質量目標的實現失去作用。
應該看到,2015年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通過嚴厲的打擊,環境監測數據作假行為有所收斂。但根據環境保護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查組的反饋,2017年1月以來,企業環境監測數據作假的現象有所反彈,有的企業通過監測軟件造假,有的企業通過監測設備造假,有的采取監測方式作假,即使數據聯網,但由于是源頭造假,基層監管部門也難以發現。
結合當前實際,《意見》作出了系統性的制度設計,采取有效的、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例如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對環境監測活動全程監控,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發現并制裁造假行為,減少人為干預等主觀因素干擾數據真實性。
總體來看,《意見》通過嚴厲的制度預防和嚴肅的事后追責,撬動了生態文明建設和體制改革的大格局,確保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生態文明建設以符合預期的方式順暢運轉,既保證地方環境保護審批的真實性,提升環境應急和環境監管的有效性,維護生態文明評價考核的嚴肅性,也有利于形成正確的政績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