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改善本市環境空氣質量,鼓勵項目單位開展低氮改造,控制全市燃氣
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市
環保局、市財政局共同出臺了《天津市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定額補助實施辦法》。自即日起,符合條件的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單位可申請補助資金,補助采用“定額補助”方式,資金來源為中央專項資金和市環保專項資金。本市轄區內于2016年8月1日之前建成在用或于2016年8月1日之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項目單位實施鍋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8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納入中央專項資金補助范圍的項目,可申請補助資金。全部項目單位實施鍋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3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均可申請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