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我國引領并促進國際節能減排潮流。作為2016年G20主席國,我國為推動G20在提高能效、應對氣候變化中發揮引領作用,牽頭制定了《G20能效引領計劃》,首次明確了G20能效提升目標。為響應《巴黎協定》,我國將于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實現。節能服務產業作為節能減排事業的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力量,不僅是我國的朝陽產業,同樣是世界的朝陽產業。
《G20能效引領計劃》意味著,G20成員國的政治領導人對能效的認識有了一個新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在當前世界經濟復蘇乏力的狀況下,這也是繁榮經濟的重要手段。各國應以此為“引領”,全力實現各自的節能減排目標。
取各國節能減排之精華
德國是世界上繼美國、中國、俄羅斯、印度、日本、加拿大之后的第七大能源消費國,也是一個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為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德國政府非常重視節能減排。德國有較為成熟的節能法律、法規;能效行動計劃;節約能源條例;能源經濟法等。在激勵機制上,有直接財政撥款、稅收優惠、政府監管等措施;此外,中小企業能源效率特別基金、市場激勵計劃等。在建筑節能、交通節能、可再生能源發展等方面都有創新機制。德國還充分利用市場化機制,有效推動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專業節能中介機構的設立、建筑能耗證書制度、節能產品標識、能源管理師培訓和各類對公眾開放宣傳展示等。值得借鑒的是德國等歐盟國家在確定節能減排目標后,都有強大的公共財政支持作后盾,包括有專門的政府公共財政預算,建立專項基金等;另外,德國政府還非常重視節能咨詢機構建設,不僅滿足了企業和公眾的需求,還可以落實國家有關政策。
瑞典作為目前世界典型的福利國家,除了富裕穩定的生活外,讓很多人心馳神往的在于其空氣清新,自然宜居的環境。瑞典一度遭遇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經過幾代人的不懈努力,才有了瑞典現在的空氣清新,環境優美。其主要還是得益于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和環境政策法規的健全。瑞典早在1964年就頒布了第一部環境保護法律。到1999年,瑞典將歷年制定的15個不同領域的環保法律進行了合并、綜合、修改、增加,正式出臺了綜合性的《國家環境保護法典》。稅收政策也是環保政策的重要部分,目前,瑞典的環保稅費有70多種;瑞典的生態教育是從學校抓起,在瑞典《義務教育學校大綱》的16門課程中,有9門涉及對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教育的要求。
總的說來,瑞典的環境治理政策特點較為鮮明,很多方面都值得我國借鑒。一目標明確,管理體制完善;二采用法律、經濟等多種手段引導企業注重環保;三企業推出大量環保產品,環保產業成為經濟新增長點。此外,瑞典還極其注重國際合作。近年來,他們有意識地將環境治理與消除貧困聯系起來。據悉,近日瑞典公布了本國的節能減排計劃,承諾到2045年完全消除溫室氣體排放,并呼吁所有國家包括美國“逐步落實并最終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
此外,歐盟作為是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擁有27個會員國。在環境政策方面歐盟各國步調一致,為保護環境制定了非常嚴格的大氣排放標準,所有成員國必須嚴格遵循。燃煤電廠是溫室氣體及有關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來源,歐盟針對這一問題,提出了政策重點。有關燃煤電廠環境保護及排放的法規主要有三類文件,即BAT(“最佳可行技術”文件)、ELV(指歐盟一些給出了污染物排放限定值的環保規范或標準)和IED(生效的法規)。
我國是燃煤發電的大國,了解歐盟國家的相關環保政策及技術可為國內提供良好的借鑒。歐盟國家燃煤電廠在電網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除了波蘭、丹麥和德國外,其他國家的燃煤電廠比例基本在30%以下。我國燃煤發電在電網中所占的比例約為74%,高于歐盟的總體水平,其對環境影響的敏感程度相對更高,環保部門進行嚴格控制是必然的趨勢。如根據區域、機組容量等條件給出不同限制指標;在限定排放值的同時制定類似BAT文件提供技術解決方案;環保技術方案具備技術經濟上的合理性等,從而進一步發展我國的節能環保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