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法燃煤供熱鍋爐的執法程序必須合法
拆除違法燃煤供熱鍋爐是為了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的財物實施的暫時性控制,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二條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因此,拆除違法燃煤供熱鍋爐應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照《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
結合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拆除違法建筑的執法經驗,筆者認為拆除禁燃區內的違法燃煤供熱鍋爐的執法應有以下幾個程序:審批、現場執法檢查、書面催告、做出強制拆除決定、組織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程序多且時間長,易反復
上述執法程序嚴格遵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權利,但不利于立即懲處惡意環境違法的當事人。
一是程序相對煩瑣。對拒不拆除違法燃煤供熱鍋爐的當事人而言,賦予了兩次陳述申辯權:一是現場執法檢查時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二是書面催告時應載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給予了當事人兩次自行拆除的機會:一是《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賦予的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二是《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同時,應先后下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兩次行政決定。
二是時間相對較長。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在做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時就賦予了當事人六個月的行政訴訟期。如果當事人拒不在限期內自行拆除,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只能等六個月的行政訴訟期滿后實施強制拆除。加上《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的送達時間,時間會更長。如果在供暖期內發現的違法行為,等到強制拆除時,供暖期也基本結束了,時間過長,執法效果不理想。
三是后續措施不完善。對強制拆除的燃煤供熱鍋爐應如何處置,如果該燃煤供熱鍋爐燃用高污染燃料可以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予以沒收,除該種情形之外,尚未有法律法規做出明確規定,這樣可能會陷入強制拆除→自行安裝→強制拆除的執法怪圈,付出較高的行政成本。
拆除過程注意剛柔并濟,用足法律賦予的權力一是提早行動。充分利用夏季空氣質量好、能見度高的特點,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全面摸排燃煤供熱鍋爐。對違法違規應當拆除的,要及時調查取證并下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一方面,可以讓當事人有充足的時間做好采取其他方式供熱的準備,體現執法柔性;另一方面,對拒不自行拆除的就可以在本年度的供暖期內組織強制拆除,形成執法威懾,體現執法剛性。
二是采取綜合措施。對拒不自行拆除的,在進行處罰的同時,建議充分運用好《環保法》賦予環保部門的各項權力。對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啟動按日連續處罰程序,也可以實施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拒不停止排污的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綜合施策可以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提高實效性。
三是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考慮環境執法的時效性,建議采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關于訴訟期限的特殊規定,在充分保證當事人各項權利的基礎上盡可能縮短訴訟期限。建議在《行政強制法》中增加強制拆除違法財物的處置條款,如:對強制拆除后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仍有使用價值部分,行政機關應依據《拍賣法》實施拍賣。由于查處惡意環境違法往往會付出較大的行政成本,牽扯環境執法人員較多的精力,因此建議建立完善嚴厲懲處惡意環境違法的法治體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