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000噸標煤以上項目需編制節能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000(含)噸標準煤-5000(含)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含省直管縣)發展改革部門或由其委托的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新增耗煤的項目應有煤炭減量替代方案
項目節能報告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需新增耗煤的項目應增加項目煤炭減量替代方案和對所在地完成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分析內容等,并附煤炭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受理節能報告后,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節能審查未通過擅自開工將被責令停止建設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對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報告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投入正常生產6個月后,節能監察機構依據企業節能驗收報告、節能報告和節能審查意見對能源消費、設備用能效率等實施能效監察,并出具能效監察報告及處理意見。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有關規定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將納入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河北”網站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