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環監罰字[2016]第4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北京市通州區環保局執法人員2016年10月21日現場檢查和2016年10月24日詢問調查,認定北京潤生食品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增加燃氣鍋爐房建設項目。
通州區環保局認為,北京潤生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處罰書稱,2016年11月16日,通州區環保局告知北京潤生食品有限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該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該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通州環保局經集體討論決定,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并處罰款12000元。
處罰書還顯示,通州區環保局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