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環保防〔2015〕361號
崇明縣環保局:
你局《關于生物質氣化鍋爐清潔能源替代等有關問題的請示》(崇環〔2015〕2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依據環辦函〔2009〕797號和環辦函〔2014〕1207號文件要求,生物質成型燃料屬于可再生能源,可作為一種替代燃料,但應以綜合利用崇明本地生物質能源為主。在符合第三條要求基礎上,其推廣應用要充分考慮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控制要求和燃料供應的實際情況。
二、依據滬經信節〔2013〕457號的要求,生物質燃料不納入專項資金補貼范圍,所以無需出具環保相關證明手續。
三、使用生物質燃料的鍋爐,需嚴格執行《上海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287-2014)中燃生物質鍋爐的排放限值要求。
特此批復。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