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明確提出“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要推動資源的節約和集約利用。相較于傳統化石能源,以生物柴油、纖維素乙醇為代表的生物質能源產品具有可再生、零排放等環境友好特性,發展生物質能源產業有助于突破嚴重的資源環境約束,統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目標,成為推動經濟社會持續發展不可多得的能源新戰略選擇。隨著保護環境基本國策的進一步貫徹實施,生物質能源產品和產業的優點將得到進一步凸顯。
新環保法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投入,有助于確立發展生物質能源產業的責任主體。長期以來,國務院能源和生物質管理部門積極推動發展生物質能源產業,先后出臺《生物質能十二五發展規劃》、《全國林業生物質能發展規劃》等政策性文件,但由于責任主體不明確,尤其是缺乏地方各級政府的支持,政策措施難以落到實處,生物質能源產品的環境友好特性長期無法得到實現,產業缺乏持續的發展動力。生物質能源不僅是一場能源革命,更是一場環境保護行動,是市場機制存在失靈的領域,需要地方各級政府作為區域性的責任主體,出臺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消除現行的經濟與制度約束。
新環保法提出,“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對生活廢物分類處置、回收利用”,以及“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拓展了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空間。當前,生物質能源產品面臨“生產難”、“銷售難”和“使用難”的全產業鏈約束,生產企業難以獲取廢棄油脂、生物質等原料,生物質能源產品難以被能源銷售企業接納,消費者難以得到生物質能源。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有助于全方位消除生物質能源產業面臨的約束。對生活廢物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有助于為制造生物柴油、生物燃料等生物質能源產品破解原料難以獲取的約束。利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可以進一步發展生物質能源技術裝備、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產業,拓展產業鏈,釋放產業發展潛力。
新環保法提出,“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支持社會公眾采取低碳、節約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監督和舉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可為發展生物質能源產業營造有利的發展環境。與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相類似,生物質能源產業長期未能吸納公眾成為有機組成部分,忽視公眾可能具有的消費者、宣傳者、支持者等多種角色,使得公眾對發展生物質能源產業不知道、不理解、不支持、不貢獻,甚至在部分地區出現反對發展生物燃料的事件,生物質能源產業因此缺乏有利的發展環境。為利用好新環保法關于公眾參與的相關規定,應加強生物質能源產品環境友好特性的輿論宣傳,創新公眾作為消費者、宣傳者和支持者的參與機制,構建全社會都認可和支持生物質能源產業發展的有利格局。
隨著相關法律優化與完善,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基石將得到進一步夯實、責任主體將得到進一步明確、發展空間將得到進一步拓展、發展環境將得到進一步優化。與此同時,生物質能源產業應持續加強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推動技術創新,形成強大的內生動力,實現科學發展。
(作者系北京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管理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