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使用這筆專項資金,會議審議出臺《東莞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了專項資金資助范圍、條件及標準等。
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主要是在東莞市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東莞市從事建筑節能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東莞市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不納入資助范圍。
其中,對獲得國家或省一、二、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按單位建筑面積分別予以5元、10元、30元/平方米獎勵。各單項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對獲批國家、省綠色生態城區稱號的項目,一次性分別資助200萬元、100萬元,對同時獲得的國家、省資金資助的項目,再分別按1:1、1:0.5比例配套,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此外,對符合條件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按節能改造總投資額的20%對項目投資方予以資助,單位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