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為適應我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次立法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創新和完善,率先從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用地批準、節能設計、施工管理、過程監督、竣工驗收、運行管理等八大環節完善建設全過程閉合管理制度,設立了能耗定額控制指標、綠色建筑竣工標識、綠色建筑容積率核定等多項創新制度。
《草案》指出,綠色建筑范圍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舊城改造項目以及海珠生態城、國際金融城等城市發展新區的新建房屋建筑項目,并要求從2014年起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新建12層以下(含12層)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應當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不具備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條件的,應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