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按照此前實行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小、微型私家車使用年限為15年。部分私家車使用15年后,按照安全技術與排放狀況等標準,確實不再適宜上路行駛,但是現實中,也有部分車主對車輛非常愛惜,或者使用較少,所以使用15年之后仍然能夠滿足上路行駛條件。對于這些盡管使用達到一定年限,但是依然符合上路行駛條件的私家車一律報廢,顯然不夠合理。而相比于設置私家車使用年限,設置行駛“上限”顯然更能衡量其是否適宜繼續上路行駛。
取消小、微型私家車使用年限限制,改為引導行駛“上限”達到60萬公里的私家車報廢,有利于促進節能降耗。如果一輛私家車行駛一定年限之后,由于使用較少等原因依然符合上路行駛條件,有關方面卻將其強制報廢,實際上是一種浪費。私家車被強制報廢之后,車主一般又要購置新車,這樣也就不利于促進能源節約與資源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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