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節能審查要嚴格執行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要求,對未完成自治區下達能耗總量或強度控制目標任務的地方高耗能項目實行緩批限批;對產能過剩行業項目,實行能耗等量或者減量替代且單位產品(產值)能耗、技術裝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條件的有條件緩批限批;對其他單位GDP(或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指標超過當地平均值的項目,實行能效標準強制約束。
《辦法》要求,將節能審查意見作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對企業投資項目,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沒有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