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法》明確,政府投資的辦公建筑、學校、醫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項目,社會投資的單體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項目,應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其中,位于生態敏感區、核心景觀片區及區位優勢明顯,具有突出經濟價值或社會價值的項目,要按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此外,政府投資項目和2萬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選擇一種以上適合本項目的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應用規模,新建、改擴建12層及以下居住建筑應當統一設計和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應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
《辦法》還要求,小區建設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合理設置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屋頂綠化等綠色雨水基礎設施。